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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GLC 引用生成器

以 AGLC4 脚注格式引用澳大利亚判例、法规或规章、期刊论文、图书或议会辩论。输入汇编报告或中立引证、条款或页码,即可获得首次脚注、带有 (n 1) 交叉引用的后续脚注、ibid,以及参考书目条目。免费,无需注册。

来源详情

您引用的是

与判决第一页上的一致:仅列第一原告和第一被告,个人用姓氏,不用 Pty Ltd 标点。案件名称用斜体排印。

如有授权汇编报告则填写(CLR、FCR、VR、NSWLR、Qd R、SASR、WAR)。卷号编排的系列用圆括号,按年份编排的系列用方括号:[1980] VR 17。

年份、法院标识和编号。AGLC4 优先引用汇编报告,绝不同时给出两者。

显示在案件名称之后的括号中。

已报告的判例以页码引证;页码范围会为您缩写(125–6)。若为中立引证则忽略此项。

仅限数字,多个以逗号分隔;范围用连字符:50-59。我们会将其放入方括号。

姓氏和缩写的职衔,放在引证页码之后的括号中:Mortimer J、French CJ、Gummow and Hayne JJ。

只有在首次脚注中引入过的简称才能在后续引用中使用。我们会将其放在括号和引号中。

用于后续脚注,指回首次引用(n 1)。留空时,会显示 (n x) 供您自行填写。

当句子已完整给出名称时,AGLC4 会在首次脚注中省略该名称。

您的 AGLC4 引注

请输入案件名称及其判例汇编报告、中立引证或法院详情,以查看脚注。

如何使用 AGLC 引用生成器

  1. 1. 选择您要引用的内容。 判例、法规或规章、期刊论文、图书,或议会辩论。
  2. 2. 输入详细信息。 对于判例,输入案件名称和授权汇编报告(若无报告则输入中立引证)。对于法规,输入名称、年份和司法管辖区。对于论文或图书,输入作者、标题、出版信息和首页。
  3. 3. 添加引证页码。 判例可以是页码、[段落]或两者;法规是条款;图书或论文是页码。页码范围会为您自动缩写。
  4. 4. 复制脚注。 粘贴到 Word 或 Google Docs 时保留斜体。输入首次脚注的编号即可获得后续脚注;如果学院要求,也可使用参考书目行。

AGLC4 还是 AGLC5:哪一版?

《澳大利亚法律引注指南》(AGLC)由墨尔本大学法律评论协会与《墨尔本国际法杂志》共同出版,墨尔本法学院在 law.unimelb.edu.au/mulr/aglc 免费提供第四版(2018)。第五版正在筹备中——该协会的 AGLC5 页面介绍了自 2023 年开始的征求意见——但据我们所知,截至 2026 年 10 月本页最后一次核对时,第五版尚未出版。因此 AGLC4 仍是现行版本,本生成器即依据该版。如果您的法学院宣布改用新版,以其指南为准。

AGLC4 如何引用判例

案件名称用斜体,其后是报告。AGLC4 要求使用授权汇编报告(如有),例如 CLR、FCR、VR、NSWLR,并且从不给出并列引证,因此有 CLR 引证的判例不会同时附上其中立引证。当系列按卷号编排时,年份用圆括号,如 (2009) 238 CLR 1;当系列按年份编排时,年份用方括号,如 [1980] VR 17。没有报告的判例以其中立引证引用,如 [2017] HCA 4;两者都没有的,则以括号内的法院、法官和日期表示。

引证页码位于逗号之后。先写页码,再在其后用方括号写段落,如 125–6 [365];页码范围只保留有区别的数字,但段落范围需完整写出,如 [50]–[59]。法官姓名放在引证页码之后的括号中,简称再放在其后的括号中。

AGLC4 引注示例

判例

Pape v Federal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在脚注 81 中首次被引用并附上简称,之后再次被引用;同一判例作为参考书目条目出现时,不附引证页码,末尾也不加句号。

AGLC4——已报告的判例

脚注(首次引用):

Pape v Federal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(2009) 238 CLR 1, 125–6 [365] (Hayne and Kiefel JJ) (‘Pape’).

后续脚注:

Pape (n 81) 125–6 [365] (Hayne and Kiefel JJ).

参考书目:

Pape v Federal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(2009) 238 CLR 1

以中立引证引用的判决只附段落引证;没有中立引证的判决则给出法院、法官和日期,之后是页码,两者之间不加标点。

AGLC4——未报告的判例

中立引证:

Re Culleton [No 2] [2017] HCA 4, [57] (Nettle J).

无中立引证:

Barton v Chibber (Supreme Court of Victoria, Hampel J, 29 June 1989) 3.

法规

法规的名称和年份用斜体,司法管辖区用罗马体放在括号中:Cth、ACT、NSW、NT、Qld、SA、Tas、Vic、WA。引证条款由缩写和数字组成,如 s 18C,简称在其后引入。规章和规则的引用方式相同。

AGLC4——法规

脚注(首次引用):

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 1975 (Cth) s 18C (‘RDA’).

后续脚注:

RDA (n 12) s 18C.

参考书目:

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 1975 (Cth)

AGLC4——规章

脚注(首次引用):

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(Cth) regs 2.01–2.02.

期刊论文、图书与议会辩论记录

作者姓名按标题页上的形式列出,首字母连写且不加句点(HLA Hart)。论文标题用单引号,并依据 AGLC4 第 1.7 条进行大写;期刊名称用全称并用斜体,首页前不加逗号。图书标题用斜体,出版社、版次和年份共用一对括号。议会辩论记录给出司法管辖区、斜体的 Parliamentary Debates、议院、完整日期、页码,以及(如您希望)发言人。

AGLC4——期刊论文

脚注(首次引用):

Andrew Edgar, ‘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-Making: Contrasting Parliamentary and Deliberative Legitimacy’ (2017) 40(3) Melbourne University Law Review 738, 747–9.

后续脚注:

Edgar (n 5) 747–9.

参考书目:

Edgar, Andrew, ‘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-Making: Contrasting Parliamentary and Deliberative Legitimacy’ (2017) 40(3) Melbourne University Law Review 738

AGLC4——图书

脚注(首次引用):

Catharine MacMillan, Mistakes in Contract Law (Hart Publishing, 2010) 9.

后续脚注:

MacMillan (n 48) 9.

参考书目:

MacMillan, Catharine, Mistakes in Contract Law (Hart Publishing, 2010)

AGLC4——议会辩论

脚注(首次引用):

Commonwealth, Parliamentary Debates, Senate, 7 February 2017, 39 (George Brandis, Attorney-General).

后续脚注、ibid 与简称

来源的首次引用必须完整给出。之后,AGLC4 允许使用简称或作者姓氏,并附上括号中的交叉引用——如 Pape (n 81)——而简称必须在首次脚注中引入,且位于任何引证页码和括号之后。Ibid 位于脚注开头时首字母大写,指向紧邻前一脚注中的唯一来源,包括其引证页码;不要重复相同的页码,若页码不同,则直接加上新页码且不加逗号,如 Ibid 162。若前一脚注引用了多个来源,则不要使用 ibid。数字范围需缩写(121–7、436–62),但最后一对数字位于 10 至 19 之间时保持完整(215–19)。

常见错误

  • 给出并列引证。 AGLC4 只引用授权汇编报告:(2016) 257 CLR 42,而不要同时附上中立引证或 ALR。
  • 在页码前写 p 或 pg。 引证页码只是一个数字;段落放在方括号中,前面不加 para。
  • 将司法管辖区用斜体排印。 应将法规的名称和年份用斜体,(Cth) 不用斜体。
  • 缩写段落范围。 应写作 [50]–[59],而不是 [50–9]。
  • 脚注末尾漏掉句号,或在参考书目条目末尾加上句号。
  • 使用从未引入过的简称。 首次脚注中应将其放在括号和引号中。

常见问题

如何在 AGLC4 中引用判例?
先用斜体写出案件名称,然后是授权报告、逗号和引证页码:Pape v Federal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(2009) 238 CLR 1, 125–6 [365] (Hayne and Kiefel JJ)。若系列按卷号编排,年份用圆括号;若系列按年份编排,年份用方括号。不要添加并列引证。
如何在 AGLC4 中引用法规?
将名称和年份用斜体写出,然后在括号中写司法管辖区,最后是引证条款: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 1975 (Cth) s 18C。款的标注紧接在条之后,中间不加空格,如 s 5(1)。规章、规则和其他委任立法的引用方式相同,分别使用 reg、r 和 ord 等缩写。
是否已有 AGLC5?
尚未出版。墨尔本大学法律评论协会自 2023 年起一直在征求第五版的意见,但据我们所知,截至 2026 年 10 月本页最后一次核对时,第五版尚未出版。AGLC4(2018)仍是现行版本,除非您的法学院另有规定,请使用它。
如何在 AGLC4 中使用 ibid?
Ibid 指向紧邻前一脚注中的来源,且仅当该脚注只引用了一个来源时使用。在脚注开头时首字母大写。若引证页码与前一脚注相同则省略;若不同,则加上新页码且不加逗号,如 Ibid 162。若之后还需再次引用该来源,请使用简称或作者姓氏加 (n 1)。
AGLC 与 OSCOLA 有什么区别?
两者都是脚注格式。AGLC 将法规的名称和年份用斜体、司法管辖区放在括号中,而 OSCOLA 则将法规用罗马体排印。AGLC 引用授权报告且不给并列引证,而 OSCOLA 给出中立引证,然后是最佳报告。AGLC 的 Ibid 首字母大写,而 OSCOLA 第 5 版已不再使用 ibid。
如何在 AGLC4 中引用期刊论文?
作者,‘标题’(年份)卷(期)期刊 首页,引证页码——例如 Andrew Edgar, ‘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-Making: Contrasting Parliamentary and Deliberative Legitimacy’ (2017) 40(3) Melbourne University Law Review 738, 747–9。按年份编排的期刊,年份用方括号且不写卷号。
AGLC4 是否需要参考书目?
只有在被要求时才需要。它列出您所依据的每一个来源,分为论文、图书与报告、判例、法规、条约及其他来源等部分。每个条目遵循脚注格式但不附引证页码,将第一作者的姓名倒置,且末尾不加句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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